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學院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以及經學校批準因病等休學一年以內的學生均為參保對象。
按照屬地管理要求,我院在校學生自2010年9月1日起,統一納入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實行住院、門診特殊病統籌與普通門診統籌相結合的“雙統籌”保障方式。
第三條 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院學生處牽頭,各系及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學生參加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一)院學生處(綜合科)負責學生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管理、監督和普通門診管理、醫療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系負責:
1.向本系學生做好相關醫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動員、組織在校學生參加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負責為本系學生辦理參保登記、信息采集和繳費等工作。
3.負責學生假期、實習期間因病在外地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所需材料的收集、匯總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報送院學生處。
4.建立本系參保學生基本醫療信息檔案、辦理參保學生的各項信息變更等工作。
(三)行財處負責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報銷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按下列標準籌集:
(一)學生個人繳費。 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5元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 各級財政對參保學生的財政補助資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省市財政按照每人每年80元標準補助。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五條 在校學生以所在系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在校學生應于每年9月1日—9月12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額繳納參保費(每人每年35元);學生處代收后,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稅部門繳納。
因特殊情況,學生在9月20日后入學、轉學或畢業、退學的,各系應及時到學生處為其辦理補充登記、繳費手續或注銷登記手續。
學生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發生轉學、退學或死亡等情形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退。
第四章 參保大學生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參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二)享有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參保學生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繳納參保費用。
(二)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定點醫院有關規章制度。
(三)配合定點醫院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九條 我院大學生參保繳費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的醫療費用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市醫保基金)合計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萬元;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學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校學生醫保基金)合計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條 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學生處醫保辦應及時將大學生參保信息傳送給合肥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以便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應及時將參保學生的信息錄入醫療保險管理系統,確保參保學生及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學生自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并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已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所在系為其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合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醫保辦)以我院當年實際參保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于每年10月30日前撥付我院使用。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普通門診、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的支付范圍,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以及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學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具體目錄范圍可登錄合肥人力資源勞動保障網查詢(網址:www.ahhfld.gov.cn)。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在合肥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個人和市醫保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共同承擔:
(一)參保學生在三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二)參保學生在二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2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8%,基金承擔92%。
(三)參保學生在一級定點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1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6%,基金承擔94%。
(四)轉往異地住院、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因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在異地住院,其住院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第十五條 學生門診特殊病病種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門診特殊病不設基金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第十六條 一個結算年度內,超過合肥市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省級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省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學生因病情需要或突發疾病在合肥市或異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醫療費、購藥費),個人承擔40%,校學生醫保基金承擔60%。最高報銷上限為1000元。
第十八條 學生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他人傷害、醫療事故,生育與計劃生育,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院學生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擅自外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急診除外)。
(二)實習期間非當地正規醫療機構急診門診醫療費。
(三)健康體檢、免疫接種、健康(心理)咨詢等公共衛生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四)美容費用(牙齒矯正及整形)。
(五)生理缺陷的康復與治療,如:腋臭、包皮過長、汗斑、醫學美容等門診醫療費用。
第六章 住院、門診特殊病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到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詳見附件一)。
學生不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或不持身份證、學生證住院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經校醫院或合肥市定點醫院首診后,自愿轉入外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憑合肥市定點機構或校醫院首診病歷,在學校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
學生填寫《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并經學生輔導員和院(系)領導核實后,由學校綜合科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 學生患有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詳見附件二),由本人填寫《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可從合肥勞動保障網下載,網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關病歷、三級醫院(包括精神病專科醫院)的醫學檢查報告和一張一寸彩照交至學生處(咨詢電話:62233386),由學生處負責到合肥市醫療保險中心特殊病鑒定辦公室申報鑒定。學生門診特殊病的鑒定按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鑒定辦法執行。符合條件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學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后開始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學生在校期間,一個結算年度內可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特殊病經治醫院,憑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和本人身份證到所選的定點醫院進行門診治療。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需更換門診特殊病定點醫院,應在每年的9月份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交至醫保辦,由醫保辦負責統一到合肥市醫保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間,已辦理門診特殊病治療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門診特殊病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本市門診特殊病報銷標準,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或在實習、寒暑假、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因病住院,應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就醫。
學生在非合肥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辦理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本人填寫《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并經學生輔導員和院(系)領導核實后,由學生處綜合科簽署意見。
學生在校期間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經合肥市定點醫院首診后,自愿轉入外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憑合肥市定點機構首診病歷,向學校申請并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費用,屬于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學生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屬于市醫保基金承擔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異地住院(包括轉往異地住院、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實習、寒暑假、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因病在當地住院),先由個人墊付住院醫療費用,出院后一個月內,將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異地所住醫院的出院小結(醫院蓋章)、費用明細清單(醫院蓋章)、住院醫療費發票等材料交所在系,由系里匯總后交至學生處綜合科,綜合科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
第七章 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學生門診就醫實行定點醫院制度,在非學校指定的定點醫院(急診除外)門診治療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校學生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門診定點醫院十五家:安徽省立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第二、第四附屬醫院,安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安徽中醫學院附屬針灸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105醫院,武警安徽總隊醫院,合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人民醫院,合肥市濱湖醫院,合肥市傳染病醫院,合肥市口腔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定點醫院大型檢查(CT、磁共振、中風預測、動態心電圖、彩色多普勒超聲心動圖等)或單項檢查費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療項目,在檢查及治療前須出具定點醫院就診醫生意見,向學校提出申請,在學生處綜合科備案,方可在定點醫院進行診治。否則所發生的診療費用,校學生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學生法定不在校期間(寒暑假和實習期間)發生疾病,可就近在家庭居住地或實習地縣及縣以上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門診就診,享受相應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障待遇;否則所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院學生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 參保學生發生的普通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憑門診病歷、醫學檢查報告、藥品調配清單、有效的發票單據等相關資料按規定時間由各系集中收集、輔報送到學生處綜合科,匯總后報院行財處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間及流程是:參保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每年集中報銷一次,學生處、行財處于每年11月辦理參保學生醫療費用的報銷(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八章 學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院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院大學生基本醫療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教育、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參保學生、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法律責任參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生處負責解釋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在實施中若遇國家、省、市頒布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政策、新規定修訂執行。